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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则之四

  规则四

  为套取银行贷款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规则描述

  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售方一直持有、保管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过户发票、收据等原件,且一直占有使用出售房屋的,其主张双方之间系为套取银行贷款签订虚假购房合同,买受人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且未证明除银行贷款外房款的支付情况,应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而为实现其他目的如获取商业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原)《合同法》第52 条第 3 项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注:现为《民法典》第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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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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