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收养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收养关系的确定首先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因此,确认收养关系是要签协议的。你对收养了解多少呢,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呢?的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请阅读下文。
  
  一、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在我国,人身关系是不能自行约定的,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备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所以,收养协议在登记时生效。
  
  二、收养协议的相关知识
  
  1、收养协议的内容包括: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2、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
  
  (2)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送养人的条件是: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6)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继承、抚养问题纠纷。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
  
  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
  
  ②有互负抚养的义务,
  
  ③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④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收养关系的登记和收养协议的公证关系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彼此享有法定继承权等问题。所以,从避免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收养协议中需明确收养登记手续办理日期。
  
  我们在上文详细的介绍了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的相关知识,为您整理了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收养关系的确定不是儿戏,需要慎重的考虑,因此我们建议您委托的专业律师办理这些事宜。
  
  
总结: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收养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收养关系的确定首先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因此,确认收养关系是要签协议的。你对收养了解多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办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如何划分?在当今社会工程质量的问题已经是频频发生,而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一个工程由设计、开发、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等部分组成。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此时可以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而这时就要知道究竟合同的履行地指的是哪里。通常这个买卖合......


·疫情哄抬物价的判定标准
      看各地政策规定。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


·醉酒驾车判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醉酒驾车判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相信现在在我国,醉酒驾车判刑的这一规定已经是人尽皆知的了。尽管所有人都知道如果醉酒驾车一旦被发现的话,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但是想必您也知道,直到现在为止,......


·居间合同没约定过户时间怎么办?
      居间合同没约定过户时间怎么办?一、居间人的义务1、如实报告义务合同法42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的基本义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


收养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