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级别管辖最新规定您很关心一个问题,级别管辖最新规定是什么?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级别管辖。众所周知,在我国法院共有四个级别,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为了让各级法院各司其职,于是就有了“级别管辖”这个概念。级别管辖最新规定是什么?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级别管辖最新规定《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对全国各级法院民商事级别管辖标准再次进行了统一调整。具体调整如下:(一)级别管辖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定,省级区域内只有一个标准通知不再有高级法院自行制定辖区内管辖标准的内容,而是直接规定了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并且不再根据中级法院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划分不同的标准。通知的这种规定方式较之以前更为简单明了,也显示了最高法院将级别管辖决定权收归中央行使的态度。(二)异地案件标准由特定法院辖区变为省级区域通知,同样采取了级别管辖的双轨制,即将案件按照当事人所在区域分为两类,即"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这就将"本辖区"的概念统一规定为省级法院辖区,也就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管辖真空"问题。(三)高级法院管辖标准整体提高,个别降低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省(区)高级法院的管辖标准,这意味着上述四省区原本试行的管辖标准应不再适用,四个高级法院仍应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相应四省区原本试行的中级法院管辖标准,应不再适用。以上就是级别管辖最新规定的详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各级法院出现的“心有余而力不足”,“管辖真空”等问题,让各级法院能充分的各尽其责。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如果您在生活中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不妨来网咨询我们的律师,相信我们的解答能让您满意。
  
  
  
总结:级别管辖最新规定您很关心一个问题,级别管辖最新规定是什么?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级别管辖。众所周知,在我国法院共有四个级别,分别是基层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私募基金募集期多久,与封闭期、存续期的区别是什么?
      私募基金募集期多久,与封闭期、存续期的区别是什么?私募基金,相较于公开募集的基金而言,具有着受众范围小、回报利润高的这样一种特点,其基金的募集期间也与一般基金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将......


·适用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
      适用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公司如何解散?
      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结婚容易离婚难,同样道理,公司成立容易解散难。根据我国规定,可......


·《担保法》解释30条的内容是什么?
      担保法解释30条的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


·拆迁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我的房子,如何应对?
      一、拆迁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我的房子,如何应对?  1、调查取证  拆迁方首先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非法建筑的范畴。该调查必须由执法人员到被拆迁人家中完......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
      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