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后果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后果 一、因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其确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撤销合同而言,主要涉及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无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就因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效力状态还存在着第三种情形,即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既非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绝对、当然地无效,亦非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相对无效,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二、因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被确订无效时之责任承担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及责任,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意思表示时,合同自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责任,如伪称代理人,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信誉等。
  (一)承担责任的根据
  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就无权代理人而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然而,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亦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所以,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之构成要件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依《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若相对人属恶意,即明知或可得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则咎由自取,法律对其利益不予保护,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关于此点,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时,代理人不负责任”之规定。
  (三)责任内容
  无权代理人以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因为,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所为之订立合同行为,其目的在于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建立合同关系;相对人的目的也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被代理人如果追认,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所订合同并不当然对无权代理人产生效力,无权代理人并非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承担履行责任的资格。依选择责任的模式,虽给予相对人以选择范围,客观上有利于相对人,但似缺乏法理上的依据,与代理制度的本义不相适合,故应规定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效果,综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负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追认便为合法合同。如果您还有相关的疑问,可以向网站的律师进行相关咨询,专业的律师会解决您的问题。
  
  
  
总结: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后果一、因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而绝对无效和相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有什么情况不能授予专利
      什么情况不能授予专利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


·征地补偿到位的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到位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罪,敲诈勒索还伴以一定程度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带有非法占用的目的。那么,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应该如何认定?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什么是......


·抗辩权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抗辩和抗辩权可以说很熟悉了,但是对于普通人可能不太懂。看似这两个词没有什么区别,就像我们熟悉的隐私和隐私权。其实不然,只要懂合同的人应该就能了解。那么今天我们就带......


·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是什么原则?
      一般来讲我国在打官司诉讼时主要都可以遵循地域原则,即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在哪里的法院诉讼,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需要在当事人的出生地或常居地的地方法院进行诉讼,至于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


·一、 对于重婚罪一定会坐牢吗?
      一、对于重婚罪一定会坐牢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


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后果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