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本罪的认定和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信用卡的使用和管理 ,是由国家金融机关或者银行来进行处理的,对于犯罪分子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相关情况是需要以上述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总结: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中期票据发行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现在国家经济发展迅速,我们正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如果再不了解一些金融名词,那真的就要被时代淘汰了。我们都知道企业在某些时候会用支票结算账务,殊不知支票也是票据的一......


·婚前财产再婚后子女如何分割?
      婚前财产再婚后子女如何分割?一、婚前财产再婚后子女如何分割?这个涉及到继承人的问题,遗产继承人第一顺序就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这里的子女就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重新出具借条的时间认定规定是什么?
      重新出具借条的时间认定规定是什么?1、重新出具借条的时间认定规定是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


·2023福建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
      2023福建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一、福建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的?福建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


·银行贷款个人能贷多少年
      个人贷款能贷多少年需分类看。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单笔贷款不超过总房价的80%,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每月的还款能力进行测定。根据不同的银行以及不同的贷款额度有所浮动,具......


·公民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哪些
      公民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哪些公民自出生之日开始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可以实际享有一些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点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年龄和精神状态达到一定标准才......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