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一、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什么关系?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合同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三、当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冲突时,应以哪个为准?
  通常情况下应以补充协议为准,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合同生效和修改需要批准而补充协议未经批准,招投标的合同,补充协议构成对主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而又未经备案的则以主合同为准。
  相信在了解了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后,我们对于补充协议的制定和履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建议对相应条款进行仔细斟酌,完善主合同中未明细事宜,如果涉及法律条款咨询,可以与的专业人员取得联系。
  
  
  
总结: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一、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什么关系?“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欠钱不还没有证据怎么办?
      欠钱不还没有证据怎么办?可以提供其它能反映借款情况的材料,根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提起民间诉讼时,需要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土地使用证更换收费过户费包括哪些
      一、土地使用证更换收费过户费包括哪些?(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


·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评定标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停牌吗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停牌吗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停牌吗?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


·当事人没有划痕险怎么办?
      一、没有划痕险怎么办这种情况我有过,现在已经没办法补上保险了,你可以走不计免赔,当做碰擦事故处理,自己承担大概30%的费用,因为你也找不到第三方责任人,两个地方修一下估计自己得出个......


·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指的什么?
      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指的什么?一、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是指什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