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般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二)客观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应当对行为人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一般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非全日制用工误工费有多少? 误工费计算方法:
      非全日制用工误工费有多少?误工费计算方法: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额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若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


·刑诉法93条释义的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很多活动都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刑事诉讼案件的批捕审讯问答环节进行了规定,但是要对刑诉法93条做详细的了解,不仅要知道其内容,还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当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时候,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确实是解决该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但此时需要当事人事先了解的东西比较多,其中就包括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的问......


·包工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承担?
      包工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承担?一、包工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包工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承担,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1、一方婚前所......


·工伤一年内能不能扣绩效工资?
      工伤一年内能不能扣绩效工资?一、工伤一年内能不能扣绩效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


·故意伤害眼睛失明几级伤残?
      故意伤害眼睛失明几级伤残?一、故意伤害眼睛失明几级伤残?故意伤害眼睛失明3~6级伤残,因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失明的,这样的一种状况,实际上就已经影响到日后的一个工作和生活能力了,不能......


一般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