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有哪些

  关于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我国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可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暂时看作是对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规定。那么您知道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减刑吗
  
  我们认为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1997年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出台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订,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 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通过对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介绍,相信您此时已经清楚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吧。法律规定有五类犯罪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关于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我国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可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暂时看作是对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规定。那么您知道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离婚诉讼需要多长时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需要多长时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即使法院受理,对于该离婚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


·遗弃罪和故意伤害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遗弃罪和故意伤害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


·计算利息的方法是什么?
      计算利息的方法是什么?一、计算利息的方法是什么?利息计算公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第二,利率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多少条有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多少条有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还适用吗?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还适用吗?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还适用,合同解除仅仅是对原始性权利义务的解除,而非对救济性权利义务的解除。所谓原始性的权利义务就是双方在合同生效后,互付的给付义......


·公司法中总经理职责有哪些
      公司法中总经理职责有哪些?公司的成功运营离不开管理者的领导,但公司越大职责越大,这就要求了高层管理要有很强的责任心,面对诱惑不为所动,但同时也有公司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定,约束了高层......


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