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毁损,经济损失严重的;酿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
  
  二、对走私武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2、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军用枪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3)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2)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综上所述,个人或者单位因为过失提供的武器装备或者设施不合格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新刑法规定,法院对犯罪较轻的,量刑在三年以下,如果提供武器因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当事人判刑区间在三年到七年。
  
  
总结: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合同到期了没续签怎么办?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或是交易活动在进行双方合作时,往往都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确保双方的权益。合同具有着法律效用力以及一定的时效性。对于到期的合同其法律效用已经丧失,需要进行续签。那么合......


·盗墓初犯未成功怎么判
      盗墓,顾名思义就是不经过他人的允许就擅自进入他人的坟墓的一种行为。从古时候开始,盗墓这种行为就没有停止过。但是,没有经过国家的允许,自发的盗墓都是违法的,也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下面......


·鱼塘征收了,鱼塘需要什么手续才能取得补偿?
      一、鱼塘征收了,鱼塘需要什么手续才能取得补偿?  征收鱼塘的时候,只要是鱼塘的合法承包人就能获得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只需要提供承担合同或者使用土地的合法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样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加班费是很多员工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在为企业创造利润,甚至需要牺牲不少个人休息时间的时候,得到应有的报酬也是国家保障的权利,下面,我们......


·公司倒闭股东分配公司财产是否合法
      公司倒闭股东分配公司财产是否合法?股东私自分割公司财产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企业并购可以分为哪几种形式?企业并购可以怎么进行?
      企业并购可以分为哪几种形式?企业并购可以怎么进行?企业并购的形式有很多种,我们常听见的企业并购重组只是一个大的概念,它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细分开来,那么企业并购可以分为哪几种形式呢?将......


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