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层抛物伤人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开门见山地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原则。1.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界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草案)》特别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明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非“侵权责任”而是“补偿”、非“连带责任”而是可以进行“追偿”。2.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3.明确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直接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中对于高空抛物的责任认定和以前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还是以确定侵权责任人来作为标准进行确定怎么赔偿,如果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的话,则由建筑物使用者来进行统一赔偿。具体的赔偿方法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损伤来进行确定。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开门见山地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原则。1.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界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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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层抛物伤人有哪些规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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