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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具体?

  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中国不管任何的判定裁决都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如果不服气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可以在收到判定裁决书十五天之内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不进行起诉代表同意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需要在法定期限履行裁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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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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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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