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缓刑坐牢吗2023

  法律规定缓刑坐牢吗?不确定,具体要看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情况,才能确定最终是否不用坐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执行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缓刑结束后若表现良好,则不需要再执行刑罚,也不需要进行监管。若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情况1、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2、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要知道,《刑法》中规定的缓刑一般只适用于主刑。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至于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总结:法律规定缓刑坐牢吗?不确定,具体要看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情况,才能确定最终是否不用坐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了什么?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了什么?一、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了什么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起诉时间是多久?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起诉时间是多久?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当事人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没有参加到其他当事人的审判中,对该审判中不利于自己的部分申请撤销的请求。法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一个规定......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在承包建筑工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同的分包、转包等情况,而于这些情况相关联的则是合同中关于安全责任、义务承担等划分。那么如何在建筑工程承包......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的内容一、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


·一、婴儿状告父亲要抚养费是否可行?
      一、婴儿状告父亲要抚养费是否可行?婴儿状告父亲要抚养费是完全可行且受到法律的保障的,但是因为孩子小,可以由母亲或者抚养人代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当债务人除非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候,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以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此观点还存在科学性吗?撤销权是形成权......


法律规定缓刑坐牢吗2023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