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
  
  一、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一般是由被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的,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上述中止强制执行的条件,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总结: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一、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商标撤销后前三年是否视为商标无效?
      商标撤销后前三年是否视为商标无效?商标撤销后,该商标是无效的。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商标法》......


·在我国离婚后抚养权一方有什么权力?
      在我国离婚后抚养权一方有什么权力?离婚后一方有孩子抚养权,另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没有监护权,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带小孩去那不去那不需要跟另一方商量。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条款
      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财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更有利于防止发生财产分割纠纷,解决财产分割也有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那么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条款有哪些?下面便跟随的我们一起来看一......


·无偿借款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无偿借款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第一条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第二条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


中止强制执行民事行为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