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时产生侵权责任归谁?
委托管理时产生侵权责任归谁?委托管理时产生侵权责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中规定的情况来履行个人的职务和义务,发生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委托管理时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认定情况,对于造成了严重的侵权事实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首先要根据该侵权责任发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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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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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时产生侵权责任归谁?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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