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是什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是什么?
  
  一、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是什么?
  
  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其他法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当代的时候会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的密切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有权利获得明码标价的价格知情权的,如果是在价格方面存在着欺诈的行为,可以要求商家对此进行赔偿。
  
  
总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是什么?一、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是什么?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一、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具体是怎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申请缓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可以看到,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执行一定的刑罚,实际上这就是适用我们国家缓刑制度所进行的,当然缓刑的适用,它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因此很多人都想......


·离婚赔偿金最多是多少离婚赔偿金是指在离婚诉讼中
      离婚赔偿金最多是多少离婚赔偿金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为一方对于婚姻有过错从而导致离婚的情况,过错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法律上并没......


·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能是实际标准吗?
      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能是实际标准吗?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是只能为实际标准,也可以是形式标准。具体的标准如下:1、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行为完全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事实,具备适用其后法定刑处罚......


·物流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如何加强融资能力?
      我国有很多家物流企业,物流运输在交易市场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物流企业倒闭了,后果可想而知。为了让物流企业能够更好的生存下去,物流企业需要有更多的资金来运作,而融资就是一种不......


·酒后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酒后寻衅滋事怎么处理寻衅滋事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