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诉讼证据的分类当中,有一种是当事人陈述,这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在诉讼过程中也是能够起到一定证明力的。那么您知道这个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吗?而具体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
  
  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大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当事人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方向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
  
  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询问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作为重要的证据方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陈述要注意什么问题
  
  (1)证据学上讲的当事人陈述主要是狭义上的,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陈述——,体现处分原则;就证据问题的陈述体现当事人质证的权利。
  
  (2)当事人陈述必须是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予以对待,不能产生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3)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并以口头形式为主。
  
  (4)可否由人代为陈述的问题,区别不同的情况。
  
  关于当事人陈述主要就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做出的表述,但由于主观性比较强,因此单独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是比较弱的,需要以其他证据相辅助才行。要是你对当事人陈述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诉讼证据的分类当中,有一种是当事人陈述,这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在诉讼过程中也是能够起到一定证明力的。那么您知道这个当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犯人立功情形有哪几种?
      犯人立功情形有哪几种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


·注册资本包括政府补贴吗
      一、注册资本包括政府补贴吗?政府补贴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不履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吗
      不履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吗一、不履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受赠人不负任何义务,但有时赠与人在赠与时并约定受赠人负一定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


·诉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诉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在民事诉讼中,当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等等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你知道吗,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我们将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期限的相......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一、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


·欠钱不给应该怎么要才合法?
      欠钱不给应该怎么要才合法?1、借钱的第一步就是要立下欠条,保留借款的相关证据。千万不要因为了解债务人,信任债务人不写任何欠条。无论如何一定要保留好真实的证据,如借条、欠款欠条、借款......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