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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垄断协议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一、垄断协议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1.横向协议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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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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