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四川农村宴席超百人需要提前报告吗?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规范,原省食安办印发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到期废止,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缺乏监管依据。“出台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对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如何管理?《办法》要求,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同时,《办法》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不得有包括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等7种行为。《办法》明确,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同时,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农村集体聚餐及专业加工服务者实施在线监管,鼓励推行电子登记;并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转移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办法》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给予了明确,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总结: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需要注意什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需要注意什么?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我们国家的严抓问题了,不管是在哪一个地方,对于婴儿的保护都是要求十分严苛的,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婴儿在其食品的配方方......


·诉讼保全超标的应该怎么处理
      诉讼保全超标的应该怎么处理根据保全的对象不同,保全分为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在做财产保全的时候,一般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起诉材料中的诉讼请求,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对于......


·买新房各种税费有哪些
      购买新房需要交以下税费:1、印花税:在交完首付款后需缴印花税,印花税按照总房价的0.5‰交纳。2、房屋产权登记费。3、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4、契税: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按照......


·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
      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对于家庭空闲的房子,很多人会将其出租,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这
      对于家庭空闲的房子,很多人会将其出租,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这样也可以充分利用房子,为自己带来的一定收益。而在出租房子的时候,当事人约定的租期超过了6个月的,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到底这......


·婚姻法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


四川农村宴席超百人需要提前报告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