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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第几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中除了自首还有哪些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司法机关在具体侦办案件的过程中,肯定也会把握好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选择性的向公安机关交代所谓的犯罪事实的,这就不算自首,罪行极其恶劣的,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有自首情节也要谨慎把握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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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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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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