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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虽然在抢夺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也是会采取一定的暴力行为,但此时的暴力强度显然是达不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并且这里的暴力行为针对的是财物,而不是人。构成抢夺罪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实践中也有很多人在咨询我们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一千五百元)起点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巨大(三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到达“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二十五万元)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抢夺数额到达“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抢夺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作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有确切证据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需要说明的事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因此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具体的犯罪数额,而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就导致了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不同,这就直接造成不同地区对抢夺罪的具体量刑规定不同。以上就是对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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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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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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