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留置第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留置第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留置第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规定是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3、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4、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后,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我们国家任何犯罪案件都是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来完成的。审查起诉,是属于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一种职能。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要对于案件的事实还有相关的证据,是否充足作出准确审查。
  
  
  
总结:留置第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留置第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规定是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醉驾签了认罪认罚书一般在十五日内结案
      醉驾签了认罪认罚书一般在十五日内结案。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诉讼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是否存在没有所说的第一监护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是否存在没有所说的第一监护人与第二监护人。没有第二监护人的说法。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就是第一顺位监护人,爷爷在父母一方健在的情况下不可以做监护人。当然监......


·开车门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吗?
      停车后,很多驾驶人和乘车人习惯立即拉开车门,而车门大多是往外开的,所以没注意的话会误伤他人。造成事故后,因为是机动车事故,所以会先确定是否可以主张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如果可以确定为交......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是什么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


·合伙的债务怎么处理才合适?
      合伙的债务怎么处理才合适?合伙的债务一般按照当初签署的合同协议来处理,具体的债务处理规定如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


·学府路工程质量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介(一)工程造价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


留置第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