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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导致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76
  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 76
  条是关于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护责任的规定,即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款解释显然将高速公咯视为《侵权责任法》第 76
  条规定的高度危险场所,其本意是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因其高速公路为高度危险场所承担高度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者高度危险责任的减免事由,即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违法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也就是学者所称的“自甘冒险”。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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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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