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

  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
  
  一、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劳动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劳动仲裁判决后不执行,如果双方在法定时间内都没有起诉,那么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一、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离婚时夫妻一方财产怎样划分
      离婚时夫妻一方财产怎样划分?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


·离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每年都得申请吗
      可能在大多数人看来,夫妻离婚是不应该牵扯到孩子的。离婚以后,其中不管哪一方都应该正常的给孩子支付抚养费,这本来就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是现实不像您想的那么简单,有的时候不抚养孩子的一......


·女方孕期离婚起诉离婚可以吗?
      女方孕期离婚起诉离婚可以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


·商业保险继承人可以改吗?
      商业保险继承人可以改吗?可以,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被变更。因为受益人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产生的权利人,因此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人身保......


·离婚后抚养费该怎么支付
      离婚后抚养费该怎么支付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


·管理员恶意侵权收到公司员工联名信能辞退吗?
      管理员恶意侵权收到公司员工联名信能辞退吗一、管理员恶意侵权收到公司员工联名信能辞退吗?管理员恶意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形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