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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二)非法拘禁罪与逼供罪的界限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单位人员,因为他们有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拘禁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进行补偿之后,也会进行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在经济条件比较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找个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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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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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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