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不属于逃逸罪的范畴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冷静,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千万不要因为害怕而不告而别,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逸”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也存在过错。
  
  
总结:一、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理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


·工作签的合同然后辞职要赔钱吗?
      工作签的合同然后辞职要赔钱吗?一、工作签的合同然后辞职要赔钱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在合同内的辞职要求,做了极其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如......


·交通事故有人伤交警队多久处理
      交通事故有人伤交警队多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嘉善县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嘉善县农村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嘉善县农村拆迁政策一、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


·借衣服借条应该怎么写才规范
      借衣服借条应该怎么写才规范一、借衣服借条应该怎么写才规范?借物借条范本借用方(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出借方(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今由于______的需要,甲方______于_......


·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从重处罚吗?
      1、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专,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属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


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理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