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怎样的?

  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怎样的?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人主要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人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等情况。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如果有一定的生效法律文书,那么是必须要得到执行的,如果有一些人员不履行相关的基本义务,那么很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这是我们国家出台高消费限制令的主要的目的。当然这都是需要强制力度。
  
  
  
总结: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怎样的?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法院依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见证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
      见证遗嘱,必须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特别注意遗嘱人谈话笔录的内容: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时效是多长遗赠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时效是多长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


·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一、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一、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办法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


·林权他项权利证书多久可以办好
      他项权证也并不仅仅局限于房屋和土地的,生活中有一些经营林地的人,他们对于当前的这片林地也是拥有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所以在需要抵押贷款的时候可以把林地给抵押出去,在此也会产生它项权证的......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后可以卖房子吗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后可以卖房子吗?房屋他项权证过期后是不能卖房子的,根据民法典,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


限制高消费令的性质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