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对象是什么?
指定监视居住的对象是什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二、被监视居住应遵守哪些规定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被监视居住,毕竟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才有可能被监视居住。通常对于那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的,但是同时有具有一些特殊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也需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我们国家现在对于一些监视居住是有一个具体的条件,监视居住的条件限制,主要是因为他所犯的罪行比较轻微,而且对社会危险性也不是特别大,并且在这段时间当中的话,需要符合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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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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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对象是什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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