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致骨折需在哪做伤残鉴定?

  一、交通事故致骨折需在哪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情况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鉴定伤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1)赔偿标准。就是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但是受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赔偿年限。自鉴定伤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继续赔偿情形。采取一次性赔偿残疾补偿金后,如果受害人存活超过确定的参加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重新要求支付残疾补偿金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参加补偿金5到十年。
  
  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骨折的情况下,显然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医疗救治处理,对于已经医疗完毕的,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不同的伤残鉴定等级所赔偿的数额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总结:一、交通事故致骨折需在哪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情况如下: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夫妻双方离婚 孩子怎么判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是保持着假装签订这样的一种合同的目的,从而导致对方的一个利益的受损,《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假......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有哪些?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


·继承房产离婚时是否被分割
      继承房产离婚时是否被分割一、继承房产离婚时是否被分割1、如果对方是在结婚之前继承的财产,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2、如果是对方在结婚......


·单位发放的代通知金扣税吗?
      单位发放的代通知金扣税吗?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农村宅基地怎么样分配
      农村宅基地分配原则是一户一宅,如果所占用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那么处理的方式也是相当苛刻的,对于存在一户多宅的,如果拿不出相关的合法证明,将面临拆除或收回,如果是合法继承或买卖等原因......


一、交通事故致骨折需在哪做伤残鉴定?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