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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一样吗?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一样吗?
  
  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分额范围不一样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其适用的条件是:
  
  1、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而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其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是:
  
  1、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而发生。
  
  3、权利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二、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遗产其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各的继承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5)丧偶儿媳对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依据民法典作为第一顺序法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于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三)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是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发生前提的,而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也可说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承人参加继承,的父亲或者说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有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中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按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一项法律制度。
  
  四、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五、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在法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占有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事源的人,或者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经承人扶持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其实无论是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他们的前提条件都是原继承人发生意外,不能再继承遗产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方式,让自己其他的直系血亲,或者是直系血亲之外的继承者来继承自己的遗产。这算是对继承制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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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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