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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二、如何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针对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该县政法机关联合关工委、共青团、教育部门及社区、村居帮教组织加强回访、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落实跟踪考察制度,落实帮教措施。全面普查九年义务教育,对一些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专项救助资金,确保这部分未成年人能接受学校教育。同时,积极开展系列温暖关爱和善美教育引导活动,传导社会正能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与成年人区别对待。而作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制止严重不良行为、与监护人配合做细致的转化工作、必要时送工读学校教育和矫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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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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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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