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超出诉讼标的的保全如何处置?

  超出诉讼标的的保全如何处置?民事诉讼保全标的金额超出了,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解除超额的保全措施,从而只保全所标的金额,法院只要收到申请就会立即的进行解除,但前提也是必须要通知申请者,而且双方还要协商好才可以。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三、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1、如果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复议或者异议,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如果确实超标的查封,法院会同意解除部分查封的。如果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可能就不会解除部分查封了。2、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一直是法院与被查封财产人之间的争议焦点。首先应当界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总额,包括起诉状所要求的支付总额、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及其他依法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其次,财产如果是不可分物,如房产、土地等,而且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不算超标的。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总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总结:超出诉讼标的的保全如何处置?民事诉讼保全标的金额超出了,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解除超额的保全措施,从而只保全所标的金额,法院只要收到申请就会立即的进...#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南京,是我国一个繁荣的大城市,为了日后更好的城市建设,进行征地来组织公共建设在所难免。因此,南京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尤为重要。既要保障国家的......


·一、劳动协议不合法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协议不合法条款有哪些?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中国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网络诈骗公司员工怎么判刑
      网络诈骗公司员工怎么判刑网络诈骗员工,如果不知情,没有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如果员工知情,实施了共同诈骗的行为,则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如果员工在......


·高空坠物起诉状如何书写?
      高空坠物起诉状如何书写?一、高空坠物起诉状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


·一、申请小孩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小孩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


超出诉讼标的的保全如何处置?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