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权利人首先应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民法典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享有请求分配权。特殊情况下,民法典中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死者的生活关系更为密切,也享有请求分配权。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对死者近亲属进行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指的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是能期待取得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其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具有稳定性和可预知性,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和实际取得均发生于死亡后,具有不可预知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能按照继承原则进行分配。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报案办理。办理时 ,还应对这类相关的受害者进行救治,保护这类人员的人身安全。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按照这类人员的实际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结: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权利人首先应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民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老人死后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


·首付女方出男方写借条是否合法?
      首付女方出男方写借条是否合法?首付女方出男方写借条是合法,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属于合法的。婚前男方出钱付首付,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女方进行补......


·夫妻离婚起诉流程?
      夫妻离婚起诉流程有哪些一、夫妻离婚起诉流程有哪些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工作或者学习的需要会选择租赁房屋,相比直接购买房屋,租赁房屋不仅价格便宜而且手续简单。和购房合同一样,为了保障出租房和承租方的权益,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今......


·单位能扣押员工档案吗?
      单位能扣押员工档案吗?劳动者没有达到约定的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押档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的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将会面临罚款......


·没离婚就离家出走后果是什么?
      没离婚就离家出走后果是什么?一、没离婚就离家出走后果是什么?法律上未规定没离婚离婚出走的法律后果,但不得存在重婚的行为,否则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给谁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