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职务发明第一发明人是属于职员吗?

  职务发明第一发明人是属于职员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是单位的职员,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1、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2、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可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可以依据《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科研成果奖,作为技术职称晋升或者破格晋升的依据,还可以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通过和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奖励和报酬事项,单位也可以在其规章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获得情况;如果合同和单位规章中都没有规定的,单位应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三、职务发明的类型有哪些?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发明就是属于利用公司的资源而所创造的作品,一般对于第一发明的人就是属于劳动者,但对于具体的归属也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进行协商,所以,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的处理,最主要的就是要签订好合同,这要才不会引起劳动纠纷。
  
  
  
总结:职务发明第一发明人是属于职员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是单位的职员,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一、醉驾造成小腿骨折法律处罚措施是什么?
      一、醉驾造成小腿骨折法律处罚措施是什么?醉驾造成小腿骨折的,一般属于轻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


·孕妇可以等生完孩子再判死刑吗
      一、孕妇可以等生完孩子再判死刑吗?孕妇可以等生完孩子再判死刑,罪犯正在怀孕的就必须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342条第3款的规......


·离婚想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想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一、离婚想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一般,法院......


·离婚财产的分割在夫妻双方处理离婚事项中是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
      离婚财产的分割在夫妻双方处理离婚事项中是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双方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之中,而在离婚时夫妻......


·高空坠物的合同保险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被建造出来,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有一个问题了,那就是高空坠物。高空坠物一旦发生在人的身上,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害严重的甚至会有生命危险。那么为了......


·醉酒驾驶多久送检察院
      醉酒驾驶多久送检察院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职务发明第一发明人是属于职员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