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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嫖娼是怎么处罚的

  国家对嫖娼是怎么处罚的(一)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同时,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强制治疗。 劳动教育后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小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小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他人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小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对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虽然嫖娼在我国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明明知道嫖娼的对象是十四周岁,那么这个情况就是犯罪行为,得坐牢,会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建议找个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好为自己进行辩护,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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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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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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