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能不能马上拿工资?

  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能不能马上拿工资?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能马上拿工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相关财务规定也领取合法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的,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辞职,也可以拿到自己的工资,并且也是在很短的时间当中能够拿到。公司的会计部门工作人员会尽快的核算。
  
  
  
总结: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能不能马上拿工资?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能马上拿工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相关财务规定也领取合法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分居两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二人自结婚后便由二人共享共同财产,拥有共同的生产资料,然而若产生需要离婚的情况,面临财产上的纠纷问题,二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呢?尤其对于离婚前已经选择分居的夫妇,则更应有抉择上的......


·成都市公司注册费用多少钱
      成都市公司注册费用多少钱公司注册流程是很复杂的,如果提前了解了公司的注册流程费用,那么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就能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而且在每个城市地区注册公司又有着它的特殊性,......


·网络诈骗坐牢要坐几年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千元,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鱼塘征收需要做好哪些准备,才能取得合理补偿?
      鱼塘征收需要做好哪些准备,才能取得合理补偿?  一、鱼塘征收需要做好哪些准备,才能取得合理补偿?  鱼塘被征收的,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准备是非常多的,包括对对征收政策的了解、对被征收......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家电是怎么样分配的?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家电是怎么样分配的?婚姻内购得的家用电器平均分割,婚前购买的归个人所有。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


·公路工程工期违约处罚金标准是什么?
      公路工程工期违约处罚金标准是什么?公路工程工期违约处罚金标准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三倍,具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的约定。工程工期延误赔偿金的基本原则为,若赔偿金额代表了在合同签署之时......


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能不能马上拿工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