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期间不停的挥霍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离婚期间不停的挥霍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一、离婚期间不停的挥霍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离婚期间不停的挥霍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方挥霍财产的这种行为,无非就是想让自己少分一部分共有财产,那么发现当事人有这种行为以后,肯定是有法律救济途径的,在诉讼活动进行中也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紧急的,法院通常会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总结:离婚期间不停的挥霍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一、离婚期间不停的挥霍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离婚期间不停的挥霍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合同法》将被废止。《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不安抗辩权是针对合同中当事人而......


·工伤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工伤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基本范畴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


·域名备案和网站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现在我们国家处于高速发展的重要关键阶段,互联网在我们国家日益兴起,现在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一个高峰了。我们大多数人对互联网是一个认可的态度,但是互联网总是充斥着一些垃圾信息。国家......


·第二次起诉判离的情形有几种
      第二次起诉判离的情形有几种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商誉权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誉权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工期
      可以工期索赔的条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


离婚期间不停的挥霍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