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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什么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什么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中一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四、入职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签劳动合同这件事情没有劳动者想的多么的复杂,实际上劳动者最应该了解的是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来说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劳动合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合同中都是对劳动者的约束,这样的合同员工就算签字了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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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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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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