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唯一住房签订合同后可以毁约吗?

  唯一住房签订合同后可以毁约吗?唯一住房签订合同后不可以毁约,可以采取一些方式来对于会议的现象进行救济。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来向违约方主张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二、门面合同毁约怎么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在我们国家是坚决不能够存在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当初之所以签订合同,就是为了防止有一方不履行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义务,所以违约的情况一旦产生,那么必须要对其承担起违约的赔偿的责任。这也是法律当中支持的。
  
  
  
总结:唯一住房签订合同后可以毁约吗?唯一住房签订合同后不可以毁约,可以采取一些方式来对于会议的现象进行救济。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依《民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催款函能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催款函能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


·一、夫妻诉讼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夫妻诉讼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夫妻诉讼期间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内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律师费谁承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纠纷,如果是底下协商解决不了的话,那么可能会闹上法院,法院的话,实际上就是一种诉讼的途径来进行解决。通常情况下,您都会请一个代理律师来进行一些活动,很多人都......


·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法律暂无明确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在实践中,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


·股东债权债务清算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股东债权债务清算协议的内容有哪些?一、股东债权债务清算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债权债务清算协议签订时间:20××年月日签订地点: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


·我国公司法问题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问题有哪些?随着我国经济基础的大幅提升,许多人都选择了创业而不是为别人打工,所以现在市场上的各种公司、工作室也层出不穷,那么在开一家公司之前,我们也要有一些关于公司法问题......


唯一住房签订合同后可以毁约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