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违法发放贷款罪举报哪个部门受理

  违法发放贷款罪举报哪个部门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三、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刑事案件情节最轻的也得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贷款大家都不陌生,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人,银行才会办理贷款,不符合条件被退回。有些人在银行上班,利用工作便利给他人进行贷款,已经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违法发放贷款罪举报哪个部门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打麻将罚款归谁进行处理?
      打麻将罚款归谁进行处理?将打麻将作为娱乐活动的,不以赌博罪论处和处罚。一旦涉及犯罪,需要交纳罚款。赌博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的范畴,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上交的罚款必须进入国库。缴纳......


·伤残赔付标准的相关内容
      工伤您可能多多少少都知道一点,出现工伤,那就得有相应赔偿。准确点说,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2.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3.开发商故意隐瞒所......


·刑事诉讼法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在公民或者都拿我受到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可以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检察院起诉,在案件被受理后,由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是有时长限制的,故而人民检察院会立即安排开庭时间,并需要按照刑......


·农村拆迁红果冬青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农村拆迁红果冬青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


·一、工作满十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工作满十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现行的核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


违法发放贷款罪举报哪个部门受理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