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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最久多长

  甲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最久多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在其间可以继续侦查,如有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如逮捕,或改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后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监视居住是有关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采取的合理的处罚方式,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需要合理的配合有关的部门否则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加重自己的罪行,但是监视居住的处罚力度相对要刑事处罚是较小的,所以自己要积极的践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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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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