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取得之后返还的规定有哪些?
一、遗失物取得之后返还的规定有哪些?
1、一般规定
中国立法可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最高可获得遗失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并规定悬赏广告的合法性,赋予悬赏广告行为人以悬赏报酬请求权。
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失主付酬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的,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参照各国的规定,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无返还积极性,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
在中国立法上,可参照《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58条规定:
(1)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应当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
(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人与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半。
(3)遗失物的价值应由返还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市场价格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
(4)拾得人若为国家机关,无报酬请求权。
2、悬赏广告
现实中,失主采取悬赏广告来追寻遗失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但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作规定。然而悬赏广告纠纷大量出现,迫切需要对其予以规范,以保障交易安全。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种主要学说: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赞成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单方法律行为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与民法相关规范协调一致,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悬赏金额。悬赏金额是失主悬赏的金额,这是拾得人归还的动力,也是悬赏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当悬赏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不一致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竞合,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依据民法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则,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得同时行使。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再次,数人分别完成指定的行为,则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数人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应考虑每个人参与该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3、关于有偿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偿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归还遗失物的报酬。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某些拾得人其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此时享有报酬将有悖于社会宗旨,固各国立法均对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在中国立法上也应对此进行限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应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法人不得请求报酬”,11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
(2)没有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二、什么叫做遗失物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从远古至今,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毋庸置疑的。当某人不小心丢失自己的物品或者钱财时内心是很担心的,拾得者应当及时进行归还。同时关于遗失物的判定有必要的可以寻求执法人员进行帮助,一般遗失物为动产、无人占有和非无主物。
总结:一、遗失物取得之后返还的规定有哪些?1、一般规定中国立法可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最高可获得遗失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并规定悬赏广告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More>>
·离婚子女抚养权该怎么争夺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除了会在财产分割上面产生争议外,要是有未成年子女的话,很有可能在子女抚养权方面产生纠纷。而此时就需要开展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了。那到底离婚子女抚养权该怎么争夺......
·前后两份抵押担保协议哪份为准?
前后两份抵押担保协议哪份为准?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往往需要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此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也为债权人的出借减小了风险。经常会有一些人将自己的财产进......
·刑法解释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解释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结婚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现实中,不管父母是否有正式结婚,对于生下了子女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而即使父母没结婚的孩子,在父母解除了同居关系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对其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
·员工不适合工作辞退怎么赔偿?
员工不适合工作辞退怎么赔偿?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
·小区业主是指什么 业主有什么权利
小区业主是指什么业主有什么权利一、小区业主是指什么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
遗失物取得之后返还的规定有哪些?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