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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即刻消除,包括被收养人与原收养人的其他近亲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消除,如外祖孙、原收养人的婚生子女。未满18岁的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外祖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将会自动恢复,但对于已经满18岁的被收养人是否愿意恢复其生父母、外祖及兄弟姐妹之间上述权利义务,可协商再定。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人已经年满18岁且原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被收养人需要支付生活费给原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收养关系的解除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收养人承担抚养教育、管教及保护未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义务,享有能够独立生活的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赡养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2、被收养人有选择姓氏的权利;3、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定的(外)祖孙关系,产生赡养义务及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4、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关系,产生抚养义务及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5、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外)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赡养、财产继承)立即消除。应被收养人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及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因虐待或遗弃另一方而引起的收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是年满18岁的被收养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收养期间为其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过错方是收养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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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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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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