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遗失物的所有权规定是怎样的?

  
  一、遗失物的所有权规定是怎样的?
  
  
  物权法中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仅将遗忘物和埋藏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未涉及遗失物,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遗忘物也包括遗失物,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无本质的区别,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是:
  
  
  1、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并末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而是一概以“遗失物”概括之。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未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而是统称为“遗失物”。
  
  
  2、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财物脱离所有人后被占有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过程,遗忘与遗失只是这一发展过程的两个相续的阶段。在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点而将两者断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国民法上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则无论财物脱离所有人经过多长时间,所有人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在这一点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二者并无区分的实际的法律意义。
  
  
  3、持有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的人们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比较一致的标准是:
  
  
  (1)遗忘物的所有人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处所,而遗失物的所有人不能确定遗失物的具体处所;
  
  
  (2)遗忘物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而遗失物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
  
  
  (3)遗忘物未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遗失物已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
  
  
  综上所述,遗失物的占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制度的管制的,广大群众在拾得他人财物是还是及时归还给所有人,或者直接交给公安局进行保管,以免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影响。同时,对于遗失物所有权的规定,法律也明确提出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总结:一、遗失物的所有权规定是怎样的?物权法中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交通事故赔偿包含哪些费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包含哪些费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


·自然债务的抗辩权是什么
      自然债务的抗辩权是什么债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债务的发生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基本上所有的债务都是具有抗辩权的,因此,自然债务的抗辩权也是存在的,对于债务的抗辩,......


·遗产公证是不是所有继承人都要去
      一、遗产公证是不是所有继承人都要去?遗产继承公证不需要全部家属到场,但是需要法定继承人到场。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婚姻纠纷引发犯罪中止的后果是什么?
      婚姻纠纷引发犯罪中止的后果是什么?婚姻纠纷引发犯罪中止的后果是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


·自首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条件有哪些?自首的认定条件有哪些??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


·非法骗取公积金判几年?
      非法骗取公积金判几年?非法骗取公积金判三天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际上我们国家是没有专门的非法骗取公积金罪名的,他进行诈骗的话,只能够是按照诈骗罪来进行一个大概过范围......


遗失物的所有权规定是怎样的?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