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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监视居住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不得监视居住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四、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住处、居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在有关部门的处理中是重要的有效手段,国家每年在此类问题的解决中的投资力度是较大,一方面是当事人的权益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律上的处罚,所以在具体案件中,此类问题的解决难度是较大的,一旦自己无法有效的处理,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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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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