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谁出?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谁出?由肇事方承担;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交通事故误工费是保险公司赔付还是车主赔付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数,伤者单位出具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及纳税证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部分,单位未扣工资的,不赔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误工费包含项目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综上所述,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只有在一方有受伤住院的情况,才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误工费,因为误工费是因为受伤影响经济收入的情况才会得到赔偿的支持,当然误工费在保险中也能得到体现,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
  
  
  
总结: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谁出?由肇事方承担;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类型有哪些?在平时的生活中,关于医疗纠纷的事件并不少见,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产生争议。那医疗纠纷的类型......


·一、需付误工费的情形是什么?
      一、需付误工费的情形是什么样的是否要支付误工费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有住院的话就一定要支付误工费了。如果造成的伤害却是影响到了工作,也是要承担误工费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


·收回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收回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一、收回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需要经过哪些流程?收回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需要经过的流程: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收回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


·重伤害包庇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


·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抵扣刑期吗?
      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抵扣刑期吗?一、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目的是查清案情。坐不坐牢要看嫌疑人是不是被发现犯罪。只要监视居住的条件消失,或者被......


·一、交通事故伤残保险赔偿一般会审查哪些资料?
      一、交通事故伤残保险赔偿一般会审查哪些资料?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2、出险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如属单方事故,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谁出?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