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醉驾禁驾五年的说法合理吗?

  一、醉驾禁驾五年的说法合理吗?醉驾禁驾五年的说法是合理的。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二、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及相关内容拓展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按照新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2、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考取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我国前些年新颁布的道路就交通法中对于将教驾驶证暂扣的处罚修改成了吊销驾照,在接受罚金和批评教育的同时,在五年内禁驾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如果驾驶的营运类车辆醉驾的,将会禁驾十年,并且十年后即使重新考取了驾照,终生也是允许再驾驶营运类车辆的。
  
  
  
总结:一、醉驾禁驾五年的说法合理吗?醉驾禁驾五年的说法是合理的。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教育事业一直是一个国家较为重视的行业,对相关教育违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罚。相关的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要求分为警告、责令停业、取消教师资格等相关处罚种类。下面我们就教育行政处罚机构......


·交强险索赔要什么材料
      交强险索赔要什么材料一、交强险索赔要什么材料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


·现实中,因为房产买卖、继承等产生纠纷的情况是很多的,而此时由
      现实中,因为房产买卖、继承等产生纠纷的情况是很多的,而此时由于具体的纠纷情况不一样,因此导致实际在处理的时候,当事人采取的方式不同。那究竟应该怎样来处理房产纠纷呢?这是关系到当事人自......


·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资格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刑事裁判权的人即原告,被......


·抢注他国商标是否合法?
      抢注他国商标是否合法?抢注国外商标不合法,但构成侵权行为。抢先注册驰名商标较之抢先注册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在我国相关的抢注国外商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根......


·债权转让造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权转让造成诉讼时效中断吗?债权转让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


一、醉驾禁驾五年的说法合理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