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农村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财产分割的保险
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财产分割是不分农村人和城市里面人的,只要是夫妻之后所得到的财产那么就应该要进行平分,而且还必须要按照规定的原则来进行,所以,财产的分割还是需要双方协商好,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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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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