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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的认定

  所谓共同债务,应当叫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而负的债务,就叫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购置房屋(该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而负的债务、为共同经营的生产活动而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应当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等。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法律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当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所谓“共债共签”,就是由夫妻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以其他方法对另一方所负债务,追认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由夫妻共同确认的债务,不管是共同同时确认的还是一方事后追认为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未确认的情况也有规定,简单来讲就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共同家庭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生活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能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在了共同生活上或者是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属于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赌债等债务属于个人的不合理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签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就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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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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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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