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的,国家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孩子进行心理伤害的赔偿。但是在夫妻进行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双方可以对于财产做协议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过户给孩子,并且将抚养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给孩子抚养费用。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四、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也是并没有这项规定的,但是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确实是孩子,夫妻可以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将部分的财产过户给孩子作为经济上的补偿,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并且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夫妻财产的分割与孩子本身是无关的。
  
  
  
  
总结: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不合理的,国家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对孩子进行心理伤害的赔偿。但是在夫妻进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劳动过程中眼睛工伤为导致失明鉴定几级伤残?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例子并不少见。当劳动者受到工伤之后,如何快速有效申请工伤赔偿是一大难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工伤损害的具体情形,并将工伤分级,不同级别的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那么,......


·声像司法鉴定的要求具体有哪些
      声像司法鉴定的要求具体有哪些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


·劳动仲裁一般是个什么程序
      劳动仲裁一般是个什么程序一、劳动仲裁一般是个什么程序(一)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给谁?
      交强险医疗费赔偿给谁?交强险赔付金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给受害人。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


·拘役跟拘留区别都有哪些
      拘役跟拘留区别都有哪些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的对......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在工作中,劳资双方经常会为加班费的问题而引发纠纷,而想要解决该纠纷,就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那么,在法律上,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呢?这对纠纷的处理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


一、父母离婚孩子补偿心理费用是合理的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