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只想起诉离婚财产不提分割可以吗?

  只想起诉离婚财产不提分割可以吗
  
  
  不可以,婚内财产应当平分,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是无法请求重新分割的。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 , 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 , 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1、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 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 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 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 , 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 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2、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 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 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综上所述,在离婚时即使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形成任何财产收入,在离婚时还是需要将双方的婚内财产平分,由于是出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努力来衡量的,即使没有赚钱,但是也在生活中尽到了应有的义务,这是每个人应得的经济补偿。
  
  
  
  
总结:只想起诉离婚财产不提分割可以吗不可以,婚内财产应当平分,首先,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的,离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More>>

·随着现代生活方式和节奏的变化
      随着现代生活方式和节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恋爱情侣会在婚前选择同居生活,但这样的同居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同居的两人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可能是单纯的恋爱关系,但也可能是婚外情,婚外情同......


·私募基金募资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
      私募基金募资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


·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诉讼申请书内容包括什么?
      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诉讼申请书内容包括什么?如果一些人在得到的征地补偿上产生了疑问,并且条件比较特殊,那么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诉讼申请书内容包括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应该由当事人向......


·吉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相关要求?
      吉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相关要求?国家为了更好的发展,会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进行征地,然后开展相应的经济项目。国家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所以国家在征地的同时会进行一......


·工伤认定申请人笔录一般会问到什么问题
      当员工遇到工伤以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双方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为了确保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对申请做工伤认定的人会做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的相关事宜,也是......


·主动离职有失业保险金赔付吗
      主动离职有失业保险金赔付吗一、主动离职有失业保险金赔付吗本人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


只想起诉离婚财产不提分割可以吗?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15年 50岁
13770831974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姜春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3770831974